第九章: 救贖論 (Soteriology)
一. 總論
A. 人需要救恩
- 人類罪惡的狀態
1) 人在罪孽中出生並生來與神隔絕: 創 8:21; 詩 51:5; 羅 5:12-19;
2) 人生來與神為敵: 羅 8:7; 西 1:21;
3) 人的靈死狀態與神全然分離: 傳 9:3; 耶 17:9; 羅 5:12; 西 2:13; 弗 2:1-5;
- 人類的地位:
1) 人處於神的震怒之下: 約 3:6; 羅 1:18-20; 弗 2:3;
2) 人處於被定罪之下: 約 3:18; 啟 20:15;
3) 人處於失落之中: 路 15; 19:10; 太 10:6; 賽53:6;
4) 人處於欠債之狀: 創 2:17; 路 11:44; 羅 6:23;
5) 人處於撒但權下: 約 8:44-45; 約一 3:8;
6) 人無力也不願尋求真理和良善: 詩 10:4; 14:3; 羅 3:11; 傳 7:20; 賽 64:6;
- 神的聖潔:
賽6:3; 5:16; 57:15; 哈 1:13; 利11:44-45; 彼前 1:15-16;
B. 救恩的基礎
- 神的恩典: 何 1:7; 弗 2:2-4; 8-9; 羅 3:24; 多 3:4-5;
- 神的慈愛: 約 3:16; 15:13; 羅 5:8; 約一 4:7;
- 神的主權: 約 1:13; 羅 8:29-39; 弗 1:4-5; 雅 3:18;
- 人的不配:賽64:6; 詩 143:2; 西 3:13; 耶 17:9; 羅 8:7-8; 詩 51:5; 太 23.
C. 救恩的預備
- 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替罪代死.
- 耶穌基督的死是實在的肉體死亡: 可 15:27; 約 19:33-34;
- 耶穌基督的死是代替性的死亡: 太 1:21; 羅 5:6-8; 加 3:13; 林前 15:3; 彼前 2:24;
- 耶穌基督的死賠償了罪的代價: 羅 4:25; 來 9:12; 約一 2:2, 5;
D. 救恩的益處
- 不再是罪人, 乃是聖徒 林前 1:2;
- 不再是罪和撒但及世界的奴僕, 乃是基督和義的奴僕羅 6:11-14;
- 不再定罪, 乃被神稱義 羅 4:25; 5:1;
- 不再死亡, 乃是向神永遠活着 西 2:13; 羅 6:11; 弗 2:1-5;
- 不再毀滅, 乃是新生, 林後 5:17;
- 不再是與神為敵, 乃是神的兒女和朋友約 15:13-15;
- 不再孤獨無助, 乃被聖靈的大能覆庇約 14:16-17; 羅 5:6; 弗3:16.
E. 救恩的概念
- 福音神學: 救恩是罪人到神兒女之地位的轉變;
- 天主神學: 救恩是罪人經由教會 (天主教會)獲取神的恩典;
- 世俗神學: 救恩是人脫離神, 確立自我並融入社會;
- 存在神學: 救恩是改變對人生的看法, 包括自身的存在和行為;
- 解放神學: 救恩是解除自身社會, 經濟和政治上的壓迫.
二. 揀選
A. 揀選的類型
- 個體服侍的揀選
摩西 (民 16:5-7); 亞倫 (詩 105:26); 掃羅 (撒上 10:24); 所羅門 (代上 28:4-6); 耶利米 (耶 1:10); 利未族 (申 18:15); 十二使徒 (約 6:70).
- 群體的揀選
以色列 (出 20:2; 申 7:6-8; 賽 49:18;) 教會 (太21:43; 彼前 2:9)
- 個體救恩的揀選
約 6:37; 弗 1:4-5, 等.
B. 揀選概述
- 定義:
神, 在他永恆的計劃中, 按照他自己的絕對主權和美善旨意, 完全撇開人個體的品德和善行, 挑選一部分人獲得他的救恩.
- 揀選的事實
舊約: 創 50:20; 申 4:37; 7:6-8; 詩 33:12; 65:4; 賽 14:24;27;46:10-11; 哈 2:23.
福音: 太22:14; 可 13:20; 約 6:37; 44-45; 65; 10:27-29; 17:2-12.
使徒行傳: 13:17; 48.
書信: 弗 1:3:11; 羅 8:28-30; 33; 9:9-24; 11:5-7; 16:13; 林前 1:21-30; 帖後 2:13-14; 提後 1:9; 雅 2:5; 彼前 2:9; 彼後 1:10.
啟示錄: 13:8; 17:8; 17:14.
C. 預定
- 定義: 神預先確定被揀選者永恆歸宿的主權行動.
- 預定與揀選的關係:
二者不可分割, 但不相同. 預定含有神對揀選者的計劃, 如:
神使被揀選者通過基督作神的養子 (弗 1:5);
神使被揀選者更象基督 (羅 8:29);
神使被揀選者成為神的頌讚 (弗 1:11-12).
D. 揀選/預定的基礎
- 阿米念派—有條件揀選
揀選是基於神對人信心的預知 (FORESIGHT), 即神預先知道誰可能信基督, 並按人的信心揀選他獲得救恩;
- 加爾文派—無條件揀選
揀選是基於神自己的預知 (FOREKNOWLEDGE), 他的絕對主權, 美善旨意和他自己的榮耀. 神在一個得救個體出生以先就完全認識他.
E. 加爾文派和阿米念派的神學辯析
- 阿米念派
1) 聖經教導基督為眾人死, 約一 2:2; 提前 2:6;
2) 聖經有許多歸向神, 悔改和信的勸勉, 賽 31:6; 徒 3:19; 太 3:2; 約 6:29;
3) 神的公平要求人有自由意志和接受神恩典的能力;
4) 這一教義促進人傳福音的動力.
- 加爾文派
1) 預知 (FOREKNOWLEDGE) 在新約中的使用;
2) 救恩從頭至尾是神的恩賜; 羅 6:23; 弗 2:8-10;
3) 聖經教導是父神將得救的人賜於基督; 父吸引人; 約 6:37; 6:44;
4) 神揀選雅各而不是以掃在他們出生和作任何事以前, 羅 9:10-16.
三. 基督的代贖
A. 代贖的理由
- 神的美好旨意: 西 1:19-20; 加 1:4; 賽 53:10; 路 2:14;
- 神的愛: 約 3:16; 15:13; 約一 4:9-10.
- 神的公義: 羅 3:24-26
B. 代贖的必要性
經文: 路 24:25-26; 24:4
4-47; 羅 3:23-26; 來 2:17; 9:24-26; 10:4.
C. 代贖的完備性
經文: 羅 5:19-21; 8:1; 加 4:4-5; 弗 2:4-5; 來 1:3; 5:9; 9:12; 25-28; 10:14.
D. 代贖的核心性
基督的救贖是整本聖經的核心.
基督受難記載佔馬太福音篇幅的33%, 馬可 37%, 路加 25%, 約翰 42%, 以及新舊約聖經大量關於基督受難的預言.
E. 舊約中的代贖 (SUBSTITUTIONARY ATONEMENT)
個人: 利 1:4; 4:20; 7:7;
民族: 利 16:20-22; 17:11.
應許的彌賽亞的代贖: 賽 53
F. 新約中的代贖
經文: 約 1:29; 林後 5:21; 來 9:28; 加 3:13; 彼前 2:24.
四. 基督代贖的功效
A. 挽回祭 (PROPITIATION)
- 定義: 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替罪代死完全滿足了神對罪人的全部公義要求; 因着基督的工作, 神的公義得以滿足; 因着與基督的合一, 信徒被神完全接納, 免去了神的憤怒.
經文: 羅 3:25; 來 2:17; 約一 2:2; 4:10.
- 挽回祭的必要性
1) 人的罪: 羅 1:18-3:20; 5:12; 6:23;
2) 神的聖潔公義: 羅 3:25-26; 詩 145:17;
3) 神的震怒: 出 32:10; 伯 21:20; 結 24:13; 可 3:29; 路 3:7; 21:23; 約 3:36; 弗 2:3; 啟 6-20.
- 挽回祭的結果
1) 神的公義, 慈愛, 聖潔和人的罪之間的衝突得以解決;
2) 神賜下他的義;
3) 神對罪人賜下恩典.
B. 救贖 (REDEMPTION)
1.定義:
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代死完全付清了罪的贖價, 從而使信徒得以脫離罪的捆綁而完全歸於神.
- 救贖的贖價:
1) 基督自己: 提前 2:6; 多 2:14;
2) 基督的生命: 太20:28; 可 10:45
3) 死亡: 來 9:15;
4) 基督的血: 徒 20:28; 弗 1:7; 來 9:12; 彼前 1:18-19; 啟 1:5; 5:9.
- 罪人被買贖脫離了什麼?
罪惡: 多 2:14; 污穢: 來 9:12-14; 罪疚: 弗 1:7; 定罪: 羅 3:24; 永死: 加 3:13; 律法: 加 4:5; 來 9:15; 妄為: 彼前 1:18-19.
- 罪人被買贖能夠得以:
成為聖潔: 多 2:14; 弗 5:26; 勝過撒旦: 西 2:14-15; 來 2:14-15; 得榮耀: 羅 8:23; 29-30; 弗 1:13-14.
C. 和好 (RECONCILIATION)
- 定義:
因着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代死, 罪人重被帶到神面前, 恢復與神的屬靈的交通與和諧的關係. 羅 5:10-11; 11:15; 林前 7:11; 林後 5:18-20.
- 和好的結果:
1) 信徒與基督聯合;
2) 信徒在神面前的新的地位;
3) 信徒的罪得以赦免;
4) 因信徒活在基督里, 使生活實踐中的成聖得以可能;
5) 信徒的最終成聖(即榮耀)是絕對的.
五. 錯誤的贖罪理論
A. 撒但贖價論 (Ransom to Satan Theory)
此說人為, 基督的死是付給撒但的贖價, 從而使撒但釋放罪人. 因基督強過撒但, 從死里復活, 勝了撒但. (ORIGEN, AUGUSTINE 等持此說)
世人都是罪的奴僕 (羅 6:17), 基督代死作多人的贖價 (可 10:45); 就此而言, 有可取之處, 但是:
1) 罪人欠神的債, 不是撒但的債 (太 6:12);
2) 人犯罪, 得罪了聖潔的神, 而不是撒但;
3) 此說違背聖經所說基督的代死是獻於神的挽回祭;
4) 此說高抬了撒但的能力;
5) 十字架是對撒但的審判, 而不是給撒但贖價.
B. 中斷複合論 (Recapitulation Theory)
基督在地上的生活和死亡重複了人類由無辜, 墮落, 刑罰和復活的所有階段, 所以基督的順服至死就反轉了亞當的悖逆所致的罪與死亡, 從而把永生賜給靠信心與他聯合的人 (IRENAEUS 持此說).
信他的人得永生, 乃此說的積極的一面; 但是:
1) 基督無罪;
2) 基督為所有人的罪死, 不單為亞當的罪;
3) 此說與羅 5:12-21 相違背.
C. 交易論 (Commercial or Satisfaction Theory)
人的犯罪奪取了神的榮耀, 為達致和解, 神要麼懲罰罪人, 要麼滿足他自己的要求; 神選擇賜下他兒子滿足要求. 基督得了獎賞, 並將獎賞傳遞給罪人, 即赦罪和永生 (ANSELM).
部分地承認神的聖潔公義, 罪人虧缺了神的榮耀, 和基督之死的代替性質; 但是:
1) 人的罪不僅是虧了神的榮耀;
2) 忽略了代贖的罪的懲罰性質;
3) 附和羅馬天主教的補贖理論 (PENANCE);
4) 此說強調基督的死 (補償) 而忽略基督救贖意義的生 (順服);
5) 忽略救贖, 和好, 挽回等, 縮窄了神的恩典;
6) 只提及基督補償的外在轉移, 毫無提及何以如此 (如信心, 與基督聯合等).
D. 道德影響論 (Moral Influence Theory)
認為基督的死並不是贖罪所必須的, 而是顯示神對人的愛, 要感化罪人的心, 使罪人悔改 (ABELARD).
神是愛, 神願意人人悔改得救, 基督的代贖具有道德感召力, 但是:
1) 此說使基督代贖變得不必要;
2) 此說抽去了基督代贖的核心意義;
3) 此說完全迴避了神的聖潔公義, 也救除去了代贖懲罰和挽回的特性;
4) 此說完全忽略了人的原罪;
5) 此說完全否定了代贖的代替性質;
6) 此說無法解釋基督道成肉身之之前的救恩;
7) 此說不可避免地陷入靠道德和行為得救的謬誤.
E. 榜樣 (殉道) 論 (Example/Martyr Theory)
基督的死不是贖罪, 而只是樹立一個榜樣, 一個順服的典範, 從而感動其他人效法他的榜樣去生活 (SOCINIUS).
基督的確為我們樹立了一個典範,但是:
1) 基督的典範不是他的死, 而是他對死的態度 (彼前 2:21);
2) 此說否定了人的罪及罪疚, 從而否定了代贖的必要性;
3) 忽略了基督贖罪的代替性質;
4) 迴避了神的聖潔, 公義, 公平等屬性;
5) 此說源自 “領養論” (ADOPTION THEORY) 的異端;
6) 此說無法解釋基督復活前聖徒的救恩;
7) 繼承伯拉糾主義靠行為得救的錯誤.
F. 治理論 (Governmental Theory)
人的罪違背了神的律法, 基督的代死表明神藉着懲罰罪以維持他對世界道德性的治理 (GROTIUS).
維護神的公義和聖潔, 承認罪會帶來後果, 這是積極的一面, 但是:
1) 基督的死付清了實在罪的代價 (林後 5:21; 來 9:12);
2) 使人無法相信基督已完成了贖罪的大功;
3) 如果罪的赦免可以沒有罪的刑法, 基督的死就成了不必要;
4) 此說無法解釋基督代死之前的救恩及神的治理.
G. 意外論 (Accident Theory)
基督的死是一個不幸的意外.
此說違背聖經多處的教訓: 太16:21; 17:22; 20:17-19; 26:1-5; 賽 53; 詩22; 徒2:23.
六. 贖罪的正確意義
A. 代替 (SUBSTITUTION)
基督的死是代替性的—他代替罪人而死 (VACARIOUS).
林後 5:21; 彼前2:24; 來 9:28; 太 20:28; 加 3:13; 提前2:6; 彼前 3:18.
B. 救贖 (REDEMPTION)
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代死完全付清了罪的贖價, 從而使信徒得以脫離罪的捆綁而完全歸於神 (REDEMPTION意為買回).
提前 2:6; 多 2:14; 可 10:45; 來 9:15; 徒 20:28; 弗 1:7; 來 9:12; 彼前 1:18-19; 啟 1:5; 5:9.
C. 和好 (RECONCILATION)
因着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代死, 罪人重被帶到神面前, 恢復與神的屬靈的交通與和諧的關係.
羅 5:10-11; 11:15; 林前 7:11; 林後 5:18-20.
D. 挽回 (PROPITIATION)
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替罪代死完全滿足了神對罪人的全部公義要求; 因着基督的工作, 神的公義得以滿足; 因着與基督的合一, 信徒被神完全接納, 免去了神的憤怒.
路18:13; 羅 3:25; 來 2:17; 約一 2:2; 4:10.
E. 赦免 (FORGIVENESS)
赦免是神的一個法律行動, 他除去對罪人的控訴, 因為他已經成全或除去那些罪.
西 2:13; 約一 1:9
F. 稱義 (JUSTIFICATION)
神宣告信耶穌基督的罪人為義人. 赦免是救恩的消極一面; 稱義乃是其積極的一面.
徒 13:39; 羅3:24; 4:6-7; 5:9-11; 林後5:19.
七. 贖罪的範圍
A. 普世得救論 (UNIVERSALISM)
基督為每個人死, 因此最終人人得救, 沒有永恆的罪的刑罰.
此說全然違背聖經: 但12:2; 太18:8; 25:41-46; 約 3:36; 啟 20:10-15.
B. 普遍福音論 (UNIVERSALISYIC EVANGELISM)
基督已經完全除去了世人所有的罪, 信的得救, 不信的因他的不信而受到永遠的刑罰 (約 3:18, 36).
此說的錯誤:
1) 基督再來之前罪仍然存在, 而且會越來越多 (提後 3:1-5);
2) 聖經多處強調惡人按他所行的受審判: 太 11:20-24; 路12:41-48; 羅 2:6; 啟 20:12-13.
C. 有限救贖論 (LIMITED ATONEMENT)
基督之死只對被揀選的人才有效.
太 1:21; 約10:11; 15:13; 徒 20:28; 羅 5:8; 8:32; 弗 5:25; 約一 3:16.
D. 無限救贖論 (UNLINITED ATONEMENT)
基督為每個人死, 但他的死只對相信福音的人發生果效.
約 1:29; 3:16; 4:42; 羅 5:6-8; 提前 1:15; 2:6; 來2:9; 多 2:11; 啟 22:17.
八. 普遍恩典與特殊恩典
A. 普遍恩典 (COMMON GRACE)
神的慈愛恩惠普及至所有的人.
- 神對人類的一般賜福:
“他(神) 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太5:45)
“然而為自己未嘗不顯出證據來,就如常施恩惠,從天降雨,賞賜豐年,叫你們飲食飽足,滿心喜樂。” (徒14:17)
“耶和華善待萬民,他的慈悲,覆庇他一切所造的.萬民都舉目仰望你。你隨時給他們食物。你張手,使有生氣的都隨願飽足.”(詩145:9; 15-16)
- 神對罪的限制
1) 神直接行動: 創31:7; 伯 1:12; 2:6;
2) 透過聖靈: 創6:3; 帖後2:6-7;
3) 透過先知: 賽1:16-20;
4) 透過政權: 羅13:1-4;
5) 聖靈叫人知罪: 約16:8-11.
- 神救恩的普遍呼召
“地極的人都當仰望我,就必得救。因為我是神,再沒有別神.” (賽45:22)
“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 (太11:28)
“他又對他們說,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 (可16:15)
“節期的末日,就是最大之日,耶穌站着高聲說,人若渴了,可以到我這裡來喝.”(約 7:37)
徒1:8; 17:30; 26:16-23; 羅1:20; 10:8-13; 啟 22:17.
B. 特殊恩典 (SPECIAL GRACE) 或 有效恩典 (EFFICACIOUS GRACE)
有效恩典是神即時的行動, 使人願意並有能力相信接受耶穌基督.
- 有效恩典的涵義
1) 只是給予揀選的人; 林前1: 24-28; 羅1: 6-7;
2) 永遠有效, 不可抗拒; 林前 1:23-24;
3) 不與人的意願相違背;
4) 是聖父的定旨; 約 6:44;
5) 是聖靈的感動; 約16:8-11; 多 3:5;
6) 是藉著神的道; 羅 10:17; 來 4:12; 彼前 1:23;
7) 是個人化的; 羅 8:28-30; 9:11-13;
8) 是在創世以前已經預定了的; 弗 1:4.
- 有效恩典的必要性
1) 罪人的靈死狀態; 弗 2:1-5; 賽 64:6; 路19:10; 羅 8:7;
2) 神啟動有效恩典; 約 6:37; 44; 65; 17:2-3;
3) 有效恩典的有效性基於神的信實和揀選的確定性; 羅 8:29-30;
4) 有效恩典的公平性要求人信的回應; 約3:16;
九. 重生
重生是神透過聖靈即時地賦予靈死的罪人永恆的屬靈生命的一種超自然工作.
A. 重生是三位一體神的共同工作
(HOLY SPIRIT IS THE AGENT OF REGENERATION)
聖父: 約1:13; 弗 2:4-5; 西 2:13; 雅 1:17-18; 彼前1:3.
聖子: 約 5:21, 25; 10:10, 28. 約一 5:12.
聖靈: 多 3:5; 約 3:5-6; 6:63; 林後3:6.
B. 重生的結果
- 新造的人: 林後5:17; 加 6:15; 弗 4:24;
- 新的關係:
1) 與神: 成為神的兒女, 約 1:12-13;
2) 天國: 成為神國的分子, 約3:3-5;
3) 世界: 勝過世界, 約一 5:3-4;
4) 撒但: 確據勝過魔鬼, 約一 5:18;
5) 教會: 肢體相愛, 彼前 1:22-23; 約一 4:7;
6) 罪: 不再作罪的奴僕, 羅 6:6; 17-19.
- 新的經歷與能力:
加 1:23; 弗 2:10; 多 3:3-8; 林前2:14-16; 羅 8:15-17;約一 2:29; 3:9; 4:7; 5:1-4; 5:18; 加 5:22-23.
- 永遠的救恩: 約3:16; 5:24; 6:37; 39-40; 44-45; 10:28-29; 羅 8:28-39; 腓 1:6; 多 3:4-7; 彼前1:3-5.
C. 舊約時代的聖徒重生
挪亞, 亞伯拉罕, 摩西, 大衛等, 來 11; 太 17:1-8;
教會前的聖徒重生: 太9:1-8; 約 4:14; 8:1-11.
十.成聖
成聖是神在他的兒女身上的一種持續性的工作, 使信徒逐漸脫離罪, 最終具有耶穌基督的形象, 從而使信徒能過一種討神喜悅的生活.
A. 成聖是三位一體神的共同工作
聖父: 約17:17; 帖前 5:23; 來 12:10;
聖子: 林前1:2; 弗 5:26-27; 來 2:11;
聖靈: 林前6:11; 彼前 1:2; 猶 19-20.
B. 稱義與成聖的比較
1) 稱義關注人在神面前的地位, 成聖注重人的內在狀態;
2) 稱義除去罪的內疚, 成聖出去罪的污染;
3) 稱義在得救的同時一次性完成, 成聖是在得救時開始並持續終生;
4) 稱義完全是神的工作而沒有人的參與, 成聖需要人的責任和參與;
5) 稱義在得救的瞬間即已完全, 成聖在一生中不能完全, 直到主再來;
6) 稱義對所有信徒同等, 成聖因人而異,程度不同.
C. 成聖的幾個階段
- 先時 (計劃) 性成聖 (PRE-TEMPORAL SANCTIFICATION)
神在他永恆旨意中, 預定一些人在他們被造以前就分別出來歸於他自己. (耶1:5)
- 預備性成聖 (PREPARATORY SANCTIFICATION)
是聖靈的工作, 他將一部分未得救的人分別出來, 使他們信從福音. (帖後2:13)
- 地位性成聖 (POSITIONAL SANCTIFICATION)
聖靈在一個人得救的時刻將他置於基督的身體, 使他脫離罪和世界來服侍神. (林前 1:2; 1:30; 6:11; 19; 羅 6:1-14)
- 漸進 (經驗) 性成聖 (PROGRESSIVE SANCTIFICATION)
信徒從重生開始, 靠聖靈的能力, 持續順服神的話語, 遠離罪惡.
- 完全 (最終) 性成聖 (ULTIMATE SANCTIFICATION, GLORIFICATION)
基督再來時, 信徒的身體變為榮耀的身體, 所有的罪被除去, 信徒真正具有基督的形象. (羅 8:29-30; 林後3:18; 腓 3:20-21; 約一 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