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反對原教旨基督教

原教旨基督教是極毒教 — “無神論與美國”系列 方舟子

按馬克思的說法,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鴉片。這種說法,有將所有的宗教一視同仁,一棍子打倒之嫌。在我看來,說宗教是人民的酒,比較貼切些。滴酒不沾固然很好,品嘗一點也不妨,但如果酩酊大醉則是有害身心。而且,有好酒有劣酒,更有毒酒。從廣義上說,自然神論、泛神論都可說是一種宗教信仰、宗教感情,這種酒就可算是好酒。有組織的宗教則基本上都是劣酒,其中的原教旨教派和邪教則是毒酒。原教旨基督教就是一種毒酒,且是極毒的酒。

我這並不是要跟天下的所有基督徒作對。基督教門派多如牛毛,不屬於任何派別又自稱基督徒的人也很不少,彼此之間難有共同點。我對自由派的基督教並不反感。他們只是將《聖經》當成一本書來讀,並不拘泥字句,只當作寓言、神話理解,甚至連《聖經》也不讀,算不上虔誠。比如我在讀研究生時有一位美國同事,自稱基督徒,卻認為耶和華其實是猶太人的老酋長,耶酥是猶太的宗教改革家。說他是無神論者也並不怎麼離譜。他自稱基督徒,不過是信奉基督教的某些傳統道德準則。就連歷史上以保守著稱的天主教,由於當今教皇約翰·保羅二世的開通,也頗有值得讚賞之處,比如承認進化論的正確,間接否認天堂、地獄是真實的存在(教皇將天堂解釋為感受上帝之愛的幸福,地獄則是脫離上帝的痛苦),向長期受迫害的猶太人道歉,等等,都是相當明智的舉措。這位開明的教皇,也因此飽受原教旨基督徒的攻擊。我說的原教旨基督教,是新教中的一大流派,其主要特徵,即是認為《聖經》是上帝的話語,必須從字面上理解《聖經》的每一句話,而且句句皆真理,違背不得。其根據地在美國,許多在美華人,特別是熱心傳教
的人,也屬於這個流派。他們自稱為與自由派相對的基要派(fundamentalist),但這個直譯的稱呼語義不清,意譯為原教旨主義者更為恰當。

根據蓋勒普民意調查,大約三分之一的美國人屬於原教旨的基督徒。原教旨主義對當今美國的政治、社會生活有重大的影響,使得美國政客們至少在表面上紛紛投向原教旨派。比如共和黨的總統候選人喬治·W·布什,如果我們相信他的見證,他就是一位原教旨主義者。面對着複雜的社會問題,許多政客也將回歸《聖經》當成了靈丹妙藥。不少議員相信,如果在教室懸掛摩西十誡,就能防止一再發生的校園槍擊案。今年2月,佐治亞州的州議員Judy Poag提出一項議案,要求該州的公立學校懸掛十誡,否則將受到經濟制裁。3月,肯塔基州議會通過一項議案,要求公立學校講授基督教教義並懸掛十誡。這種趨勢並不僅僅限於州這一級。早在1998年4月,美國參議院就一致通過一項非約束性決議,呼籲在政府建築物懸掛十誡。去年6月17日,美國眾議院以248票對180票在未成年人犯罪法案中附加了一條“十誡保護法修正案”,如果獲總統簽署,將允許美國公立學校、法庭和公共建築物懸掛十誡。這些法案如果生效並被控告,肯定會被最高法院判為違憲。它們明顯地違背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離原則。這些參議員、眾議員大部分是律師,精通憲法的解釋,不可能不知道其違憲。他們的所作所為,明顯地違反了效忠憲法的誓言。

一般人聽到摩西十誡,首先想到的是“不許殺人”、“不許姦淫”、“不許偷盜”、“不許作假證陷害人”等幾條在人類所有文明社會都共同奉行的法律、道德準則。但是十誡的內容並不僅僅限於此。作為可能在三千多
年前就已出現,實施於一個落後部落的法令,根據現代社會的標準,是非常野蠻的,甚至稱之為憎恨說教也不為過。十誡的頭三條,全是要求人們信仰耶和華,“除了耶和華,不許拜別神”、“不許製造和崇拜偶像”、“不許妄稱耶和華名”,如果違背,一律處死: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出22:20)

“你的同胞弟兄,或是你的兒女,或是你懷中的妻,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若暗中引誘你,說,我們不如去事奉你和你列祖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是你四圍列國的神。無論是離你近,離你遠,從地這邊到地那邊的神;你不可依從他,也不可聽從他,眼不可顧惜他。你不可憐恤他,也不可遮庇他;總要殺他。你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要用石頭打死他,因為他想要勾引你離開那領你出埃及地為奴之家的耶和華你的神。”(申13:6)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利24:16)

這些法令要是真施行起來,一切無神論者、佛教徒、道教徒、回教徒等等,都該被趕盡殺絕。十誡的第四條,是要求遵守猶太人的習俗,“須守安息日為聖日”,即禁止在星期天做任何工作,違反者也是處死: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出20:10)

“六日要作工,但第七日是安息聖日,是向耶和華守為聖的。凡在安息日作工的,必要把他治死。”(出31:15)

第五條“須孝敬父母”,聽上去似乎符合中國人的道德觀,但是《聖經》的原本意思,卻是極其殘忍的:

“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利20:9)

第六條“不許姦淫”,《聖經》的說法也與現代社會觀念不盡相同,除了禁止亂倫、通姦,還禁止同性戀、獸交,甚至在月經期間同房,違反者也一律處死(利20:10-21)。甚至,如果新娘不是處女,就要用石頭將她打死(申22:21),女人如果在城裡被強姦,也要被處死,在城外被強姦的才能被饒恕(申22:25)。《聖經》對女性的歧視是顯而易見的,在第十誡“不許貪戀他人財物”中,就把別人的妻子也當成了與房屋、奴隸、牛驢同樣的財物。而當《聖經》說不許貪戀別人的奴隸時,顯然也是支持奴隸制的。

以上每一誡,條條都要人殺人。具諷刺意味的是,“十戒”中,卻堂而皇之列出一條,叫做“不許殺人”。美國眾參兩院的議員們,原教旨基督徒們,要人們遵守的,竟然就是這種慘無人道的戒律!

“摩西十誡”中那一條條慘無人道的律法,在今天,即使是最虔誠的基督徒,也無法一一照辦。有基督徒辯解說,因為後來與上帝有了“新約”取代“舊約”了,所以就不必再按原文遵循“摩西十誡”。這樣的基督徒,顯然並未認真讀《新約》。耶酥在“山上佈道”中,已明明白白地告訴信徒們,“舊約”中的上帝的律法是永遠不可廢除,一丁點也不能廢除的: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太5: 17)

而且,耶酥還給“摩西十誡”增添了更為不近人情、更加殘忍的內容。比如,對“不可姦淫”一條,他如此解釋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太5: 28)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5: 32)

這就是說,看見婦女動淫念,婦女離婚,乃至娶了離婚的婦女,都是犯了姦淫;如果不把眼睛挖掉,把手砍掉,就該下地獄。

基督教極力把耶酥打扮成愛的化身,讓那些未細讀過《聖經》的人覺得,即使不承認耶酥是上帝,也該承認他是盡善盡美的聖人。但是,如果我們按現代社會的道德標準來衡量福音書中所記載的耶酥言行,卻會發現他其實是恨的使者:

“弟兄要把弟兄,父親要把兒子,送到死地。兒女要與父母為敵,害死他們。”(太10:21)

“你們不要想我來,是叫地上太平。我來並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動刀兵。因為我來,是叫人與父親生疏,女兒與母親生疏,媳婦與婆婆生疏。人的仇敵,就是自己家裡的人。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愛兒女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太10:34)

“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生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路14:26)(按:中文通行版的《聖經》把“恨”篡改成“愛我勝過愛”,並註明原文作“恨”。為什麼要毫無根據地篡改?是不是《聖經》中譯者也覺得這段話太恐怖了?)

他搞種族歧視,告誡其門徒不要向外邦人傳福音(太10:5)。今天的傳教士全都違背了其祖師爺的教導。

他歧視殘疾人,宣揚人生病或得殘疾是因為有罪(可2:5,約5:8),如果天生就有殘疾,則是“要在他身上顯出神的作為來。”(約9:3)

他非常偽善,一面口口聲聲教導別人要寬恕(太6:14),一面卻又咒罵那些不接待其使徒的城鎮將在最後審判時遭受大難(太10: 15)。他教導別人“要愛你們的仇敵”,而在預感到自己將要被捕時,卻吩咐門徒買刀準備反抗,發覺打不過,才無可奈何地說“到了這個地步,由他們罷。”(路
22:36)。

的確,這位標榜“要愛你們的仇敵”的人自己是毫不寬容的,將與他合不來的,都宣布為敵人:“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太12:30);罵不信他的人是魔鬼的兒子(約8:44);長篇累牘地攻擊、謾罵那些與他信仰不同的人:

“你們去充滿你們祖宗的惡貫罷!你們這些蛇類、毒蛇之種阿,怎能逃脫地獄的刑罰呢?”(太23:32)

“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那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里去。”(太25: 41)

就“地獄”這一點看,新約的惡毒遠勝於舊約。在舊約中,耶和華對人的最大懲罰,不過是一死。然而,在耶酥看來,將不信他的人處死還不夠,死後還要讓這些人入地獄受永久的懲罰。如果不信他,不管是多麼高尚的好人,也只有入地獄去受苦(約3:14)。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基督徒,不僅要相信地獄的存在,還要相信那些不信基督教的親人朋友,不管他們是多麼善良,也都要入地獄受永遠的懲罰。這種毫不寬容、滅絕人性的信仰,連生性平和的達爾文在自傳中也忍不住要罵它一聲“可咒詛的”:

“我很難明白人們怎麼能夠希望基督教是真實的,因為果真如此的話,其經文以明明白白的語言表示了,凡是不信仰基督的人們,其中包括我的父親、兄弟以及幾乎一切我的最好的朋友,都要永世受到懲罰。這真是一種可咒詛的教義。”

中國基督教協會會長丁光訓承認,這是基督教最讓中國人無法接受的一個教義:

“作為一名主教,又是基督教全國兩會(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和中國基督教協會)的主席和會長,我經常收到全國各地教會人員的來信。有些來信者表示,不問一個人道德如何,信者死後上天堂,不信者死後下地獄,並說這是上帝的‘公義’,這一信念令他們焦慮,內心不得平安,又不敢輕易拿出來同人談。”

“現在我國基督教有越來越多的信徒覺得這種只講信不講行的觀點難以接受。像一位牧師一封來信告訴我說:‘我的良心不允許我再宣講不信的人死後下地獄的話。’原因很簡單,他看到不少沒有接受基督福音的人,像張思德、雷峰、焦裕祿等等,表現出捨己為人的品格,為他人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他們是高尚的,我們怎麼忍心說他們今天是在地獄裡呢?”(《談基督徒一個思想深處的問題(一九九六年在五個宗教東北座談會上的發言)》)

因此他建議說:“中國是文明古國,是道德禮儀之邦。特別是對中國知識界來說,講倫理道德比講天堂地獄更令人欣賞,令人願意聽聽宗教有以告人的信息。”

這種不過是因為良心未泯而稍微開通的說法,卻受到了原教旨基督徒猛烈攻擊。比如在原教旨基督教刊物《生命季刊》上,刊載了李信源《一個“不信派”的標本——丁光訓近作評析》一文,引經據典駁斥丁光訓,論證“不信的人死後下地獄”是“一句合乎聖經的大實話”。就教義上說,“真理”在李信源這邊。但是,那不是丁光訓的錯,而是《聖經》的錯,耶酥的錯,是基督教這套滅絕人性的教義使得還有良心的基督徒不得不在實際上當“不信派”。

不信基督教就要下地獄,攻擊基督教的,更難倖免了。自從我在網絡上批判基督教以來,基督徒對我的咒罵就從來沒有中斷過。咒罵我要下地獄,就是基督徒們在理屈詞窮時祭起的最後法寶。有的以先知自居,斷言“方舟子其實一直在上帝的審判之下,只是他還不明白而已;而且,他正越來越接近上帝對他最後的審判,下場會何其可悲,就不是他可以無視的了”;有的判決我“在神的審判下要被丟在火湖裡”;有的甚至非常“合理”地殃及了我的親人朋友:

“方舟子想一想,你出於陰暗的信仰與沒有被上帝癒合的分裂,放肆自己的行為,給你帶來什麼好了?你的父母何辜,要因你被人在網上羞辱?你的友人、女人、同事、學校何辜,竟成為眾人可以誣衊的對象?你的新語絲何辜,會有那麼多的咒罵往上堆積?……也許你實在是非常的喜歡自己這樣的做法以及因此得到的回報,這我看就沒有人有辦法了,只有看着你繼續處在上帝的審判與咒詛之下,沒有人可以救你。”

至於罵我是魔鬼的化身,更是常有:

“撒但啊,你知道你的日子近了!你只能取走屬於你的,是神的,都會歸神,一個都不受你的矇騙!

“撒但,撒但,你徹底地敗了!死亡和地獄的鑰匙早就把在主耶穌基督的手中。

“撒但,你聽着,你在這裡一直在敵擋,但你還是失敗了。真理之光是遮不住的!

“撒但,你聽着,我奉萬名之上的名--主耶穌基督之名,命令你從屬人的人裡面滾出去!”

聽着這些惡毒的咒罵,我們得慶幸,我們是生活在一個政教分離的現代社會。原教旨基督徒因為在歷史上作惡太多,已被剝奪了世俗的審判權力,只能逞一時口舌之快。否則不必等到子虛烏有的“最後審判”送我入“火湖”,我也早已被這些原教旨基督徒判處火刑了。如果他們這樣做,倒也真可算是耶酥的忠實信徒,因為耶酥有言:

“至於我那些仇敵不要我作他們王的,把他們拉來,在我面前殺了罷。”
(路19:27)

“人若不常在我裡面,就象枝子丟在外面枯乾,人拾起來,扔在火里燒
了。”(約15:6)

2000.7.14.